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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监察厅、省政务信息公开办负责)

  (六)完善服务体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系统理解国家和省出台的促进和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制定、完善和细化贯彻实施的操作办法和配套措施,采取专题宣讲、媒体宣传和现场咨询等方式,提高民营企业学好、用好、用够政策的能力。健全完善民营企业联系制度,帮助企业发展生产经营、解决实际困难。围绕我省“7+3”产业布局,每年确定100个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示范作用带动性强的民间投资项目,列为省级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和推进。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通过服务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途径,引导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

  (省非公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省工商联和其他相关省级部门负责)

  (七)加强信息引导。

  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简便易行的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管理体系,为民间投资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市场准入标准及废止的法规政策规定。各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产业发展政策信息和市场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产业投资政策信息、地区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前景、招商引资项目、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并发挥部门优势进行行业发展分析,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招商引资局、省工商联、省政务信息公开办负责)

  (八)加强权益保护。

  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时,要充分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各级行政机关要全面规范自身行政行为,推进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权力公开有序运行,营造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建设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商业贿赂、限制竞争和行政垄断等违法行为,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力度,为民营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提高民营企业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畅通企业维权渠道,建立行政部门、行业组织、舆论监督、法律救济共同组成的维权网络,营造亲商、重商、护商、安商的社会氛围。

  (省政府法制办、司法厅、省工商局、省工商联负责)

  (九)推进人才培育。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民营企业的人才培训纳入总体规划,适时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公益性培训。指导民营企业制定、完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和职工培训计划,实施岗位技能培训,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培训项目。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设立民营企业家培训基金,开展“科学发展观进民企”等专题讲座,组织民营企业家参加高端培训、论坛座谈,提升民营企业家综合素质,促进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完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在民营企业中加大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优秀专家等各类专家的培养选拔力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农业厅、省工商局、省工商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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