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一)清理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市、县同级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数量及流程统一。对需行政审批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审批条件。落实行政审批监督问责制度,强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建立行政审批审核论证制度,依法加强对新设定行政审批的审核把关。
(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各级政府及其负责行政审批事项部门要制定简化涉及民间投资主体的审批程序的具体办法,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制定简明清晰的审批流程图,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要求和发展变化需要,适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除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必须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转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外,原则上由市(州)、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管理;备案管理的项目,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外,下放市(州)、县(市、区)实行属地化管理。大力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积极拓展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加快电子政务大厅建设,方便群众办事。通过网络、声讯服务热线、移动通讯等方式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远程综合服务。加快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平台建设,逐步将具备条件的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三)清理规范收费行为。
清理并取消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发布外的涉及民间投资主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涉及民间投资主体的事务交由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等乱收费行为一律予以取缔。对依托行政审批,将有关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作为前置条件的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而实施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加大对涉及民营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乱收费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监察厅负责)
(四)规范、整合监督检查。
各级行政机关对民间投资主体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除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环境保护、工程质量的事项外,同一部门对同一主体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引导为主,督促企业及时纠正。各级政府应当做好涉及民间投资主体的监督检查的协调工作,可合并完成的监督检查应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五)严格行政效能监察。
加强对涉及民间投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加强对涉及民间投资有关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的效能监察,加大电子监察力度,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认真受理涉及民间投资的效能投诉,严肃查处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适时通报行政效能典型案件,并将效能监察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各部门的绩效考评。通过效能监察,切实解决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存在的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吃拿卡要等影响发展的突出问题。建立行政效能建设的民主评议制度,将民主评议结果向社会通报,作为政府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