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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负责)

  (五)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和参与市场体系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发展超市、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等零售业态,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培育并逐步形成大、中、小协调发展的橄榄型商贸流通民营企业群体。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现代物流领域,推进物流服务的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市场化。引导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城乡流通基础设施,推进与现代商贸相配套的仓储、货运、冷链等商业物流设施建设。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领域,促进我省现代物流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集中政策资源,搭建贸易平台,引导和帮助商贸企业有针对性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招商引资局、省贸促会、省工商联负责)

  2.推进电子商务在商贸流通企业的应用。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升电子商务在商贸流通、民生服务等行业的应用水平。打造“四川商情”电子商务综合平台;依托国内著名笫三方电子商务媒介建立“四川专区”。

  (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制定和完善我省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建立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领域的“绿色通道”,积极引导和支持我省民间资本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国防基础、军工配套、军品科研生产项目。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与军工企业合作,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发展,推动军民融合。对涉足军工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获得关军品科研生产资质,参与承担军工科研和生产任务。

  (省国防科工办、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1.引导、鼓励民营企业重组联合。成立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工作机构,着力推进对能耗大、污染重、效益差、土地占用多、经营困难民营企业的重组改造。鼓励急需增量资源的高成长企业对资源闲置企业进行并购重组,缓解企业发展中的要素制约。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公司。

  (省非公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联负责)

  2.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建立健全有利于民间资本介入国企改革发展的运行机制。在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引导民营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负责)

  三、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1.支持开展科技研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四川省试点方案。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参与国家和省级重大技术攻关,落实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鼓励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民营企业多途径联合产、学、研各类机构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关键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持续研发更新技术,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帮助民营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申请获取国内外发明专利,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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