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制定我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调剂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养老机构建设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和运营补助。依法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政策减免养老服务机构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配套费。适当减免养老服务机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接入安装调试费、装移机工料费等一次性费用,优惠收取通信费、收视费、互联网接入服务费等电信业务使用费用。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依法免征营业税;对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按现行税收减免审批程序报批。民办养老机构供养或收养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和其他特困老人,其费用由当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对民间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逐步推行养老服务ISO质量体系认证,确保社会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四川银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质监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演艺、动漫、文化娱乐、游戏、文化会展、文化旅游、艺术品和工艺美术、艺术创意和设计、网络文化、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及广告、印刷、影视制作、出版物发行等文化产业和文化市场服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参与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影视产业基地(园区)等文化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民间资本按规定以股权受让、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改制。支持民营文化企业争创文化产业品牌,鼓励民营文化企业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民营文化企业在资金扶持、项目审批、政府采购、职称评定、命名评比、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产业,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景名胜区及各类A级旅游景区道路、交通、索道、缆车、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发展旅游新型业态,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经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体育产业,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支持民营企业举办各种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文化厅、省旅游局、省体育局、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加快培育本土化的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份比例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放宽村镇银行股权结构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参股期货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金互助合作社等金融服务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支持以中小企业为服务重点的法人金融机构吸引民间资金补充资本金。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备案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额给予不超过增量20%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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