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各级政府按规定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时,可就建筑标准、建设成本、销售价格(含合理利润)实施依法招标,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或投资入股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等方式参与建设,并依法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土地、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按政策规定纳入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范畴。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地方政府可按规定给予土地等相关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保障性住房并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上按规定给予适当优惠。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并按规定享受相关金融支持、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在规划、土地、拆迁、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负责)

  (三)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调整和完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托管等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转制改组,鼓励保险等相关行业资金投资医疗机构,促进医疗服务产业与相关产业优势互补。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和急救网络医院范围。民营医疗机构参与政府组织的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社会公共事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民营医疗机构在执业标准、诊疗科目设置、科研课题立项、医院等级评审、人才引进、医护职称晋升、进修培训、评先表彰、大型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建立医疗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四川保监局负责)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校、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鼓励捐资助学,民营企业自愿无偿向民办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依照规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政策待遇。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根据民办学校接受学生数量和学生人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土地、产权、税收和社保等政策。建立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合理流动制度和民办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导,组织评估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省电力公司负责)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