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财政厅、农业厅、省电力公司负责)
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营企业独资或与国有开发投资主体联合参与火电站、风电站、水电站等项目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核电站。积极推进竞价上网和输配电分开改革,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促进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建立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价市场机制。完善电力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电力并网互联行为,加大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和协调的力度。推行电力项目业主招标,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监理、物资和施工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四川电监办负责)
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负责)
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电信增值业务。对投资行业性、专业性、综合性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信息服务商申请省内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适当降低实收资本门槛。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等规定及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工程招投标参与建设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全面开放矿业权市场,建立矿业权交易平台,完善市(州)、县(市、区)土地矿权交易中心的交易功能,构建全省矿业权交易有形市场,引导矿业权转让进场交易。完善矿业权交易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全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转让、矿业权价款评估及其他矿业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加快完善矿业权审批平台,全面推行矿业权网上审批并及时公告审批结果和已完成事项,提高行政效率。
(国土资源厅、省地矿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负责)
(二)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保持市政公用事业公益性、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受让产权或经营权方式积极参与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共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确保市政公用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和市政公用事业公共服务水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涉及特许经营期限、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和收费标准及调整程序、设施的权属及处理、安全及应急管理、履约担保、特许经营权变更及终止等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征求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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