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1]4号 2011年2月1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创造良好环境,拓宽民间投资领域,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机遇,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积极推进社会事业领域改革,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加快民间投融资体系、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对民间投资的财税支持、产业扶持、政府服务等配套措施,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力争到2015年实现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省GDP超过60%的目标。
二、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各类具备与投资项目相应资金实力、资质资格、资信、业绩等条件的民间资本以BOT(建设-运营-移交)、TOT(收购-运营-移交)、BT(建设-移交)形式或通过资本市场投资参股、信托投资、委托贷款、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除国家明确禁止项目外的公路、桥梁、隧道、车站、港口、码头、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航电枢纽工程、航道工程与客货运配套的大型物流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和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对投资符合规划的交通基础设施的民间资本,在税费、贷款、企业开办、财政补贴、收费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国有企业的同等待遇,按政策规定减免耕地占用税。对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四川证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在符合相关水利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投资农田水利、标准农田建设、节水农业、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引调水、机电提灌、防洪减灾、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池塘标准化改造和非基本农田水产养殖等项目。按照“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的建设模式,采取“民办公助、竞争立项”、“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积极引导农民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各地可根据项目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项目类别、财政补助资金、农民出资出劳等情况确定补助标准、补助方式、补助环节等。民间投资或合作兴建小型水利工程要产权明晰、权责一致,落实建后管理,保障效益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