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2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市各金融机构:
《西安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暂行)》已经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西安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西安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实现金融与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确保我市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现结合实际,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对象
(一)在我市设立银行总部或地区总部,并正常经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二)在我市设立证券公司或地区总部,并正常经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证券类金融机构。
(三)在我市设立保险公司或地区总部,并正常经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类金融机构。
(四)在我市设立信托公司,并正常经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信托类金融机构。
第三条 评价内容是指评价对象在评价年度内向注册地在西安辖区的企事业单位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第四条 评价指标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评价指标
1.综合评价指标
(1)年末贷款余额;
(2)年度新增贷款额;
(3)当年贷款增长率;
(4)当年新增存贷比率;
(5)上缴地方税收;
(6)工作沟通情况;
(7)金融服务满意度。
2.单项评价指标
(1)重点项目贷款增长率;
(2)涉农贷款增长率;
(3)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
(4)创业就业贷款增长率。
(二)证券类金融机构评价指标
1.保荐企业上市情况;
2.证券交易量;
3.证券经纪业务净收入;
4.上缴地方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