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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市直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市直行政部门应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直接到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

  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邮寄等方式向市直行政部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市直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转送至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

  2、统一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进行审理,统一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提出案件初审意见。

  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在提出案件初审意见的基础上,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进行审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处理意见。 

  3、统一决定。行政复议案件经审理形成处理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或授权市法制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政府统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应诉工作;因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行政应诉工作。

  四、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推进试点工作。臧杰斌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林粟如副秘书长、市法制局黄杰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中级法院郝勇副院长、市编办宋明棋副主任、市人事局许加坤副局长、市监察局郑智敏副局长、市财政局黄珠龙总会计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石景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落实,市法制局黄杰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二)加强保障协调。保障试点工作所需机构和人员到位,切实加强与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等保障措施。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需要,相应调整增加5名工作人员(3名行政编制人员、2名非在编人员),具体工作人员由市法制局公开选调选聘;试点工作所需设备和车辆、办案费用、宣传调研费用等经费列入市法制局预算由市财政局安排;试点工作启动后所需办公场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以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宣传活动,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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