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行先试。锐意进取,大胆创新,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组建行政复议委员会,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体制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二)稳步推进。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先易后难,逐步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在试点工作中积极探索,不断总结完善。
(三)注重实效。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和运行应体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增强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努力化解行政争议,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三、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体制,有效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市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部门不再承担行政复议任务。市公安局暂不列入试点范围,待条件成熟时再纳入试点范围。
(二)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设立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增强行政复议社会公信力。设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市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议机构。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法制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专业人士等担任。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制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法制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组织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意见;组织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其他日常工作。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决定的运行方式。
1、统一受理。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市直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暂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市公安局除外。
有关行政部门应及时调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在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时,应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的要求告知行政复议申请权,并附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详细地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