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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社会公信力的实际需要。办案质量是行政复议的生命,是判断行政复议成效的基本标准,也是政府取信于民、提高自身公信力的根本手段。目前,由于行政复议制度不完善,一些群众对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存在“官官相护”的疑虑。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吸收专家、学者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参与案件审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也有助于消除群众对行政复议公正性的疑虑,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

  (四)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是合理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由于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不够完善,当事人“信访不信法”,行政复议尚未充分发挥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法定渠道作用。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可以畅通行政复议途径,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公信力,从而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法定渠道作用,减少信访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五)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是先行先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现实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国法〔2009〕62号)提出“支持福建省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化解行政争议等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创新,优先考虑将福建省作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等项工作的试点省份。”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化解行政争议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有利于发挥我市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示范作用,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要求,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引导群众通过合法理性方式表达诉求,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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