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社会公信力的实际需要。办案质量是行政复议的生命,是判断行政复议成效的基本标准,也是政府取信于民、提高自身公信力的根本手段。目前,由于行政复议制度不完善,一些群众对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存在“官官相护”的疑虑。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吸收专家、学者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参与案件审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有利于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也有助于消除群众对行政复议公正性的疑虑,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
(四)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是合理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由于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不够完善,当事人“信访不信法”,行政复议尚未充分发挥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法定渠道作用。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可以畅通行政复议途径,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公信力,从而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重要法定渠道作用,减少信访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是先行先试、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现实要求。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国法〔2009〕62号)提出“支持福建省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化解行政争议等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创新,优先考虑将福建省作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等项工作的试点省份。”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化解行政争议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有利于发挥我市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的示范作用,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的要求,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引导群众通过合法理性方式表达诉求,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