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厦门市、南靖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0〕27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定渠道。《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提出了“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要求。我市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省政府的部署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是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径。受传统的行政复议体制制约,有限的行政复议资源分散在各个政府工作部门中,行政复议机关分散,行政复议资源不能得到优化利用。同时,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不同特点,政府工作部门间的行政复议工作任务又不平衡,存在有的部门有人没案办、有的部门有案没人办的问题。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将改变部门复议的做法,将行政复议权相对集中由政府统一行使,可以有效整合分散的行政复议资源,强化政府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保障行政复议功能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