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全市各级体育中心、文体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体育设施,应充分利用空间建设健身路径等小型多样的全民健身设施,满足各类人群健身需求。
六、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由市、区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区体育主管部门要在前一年度8月15日前向市体育局申报本行政区下一年度健身路径的建设与更新数量,由市体育局汇总并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局。
七、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健身路径等全民健身设施所在地管理单位即为具体管理责任主体和维护责任单位。
八、健身路径等全民健身设施应设置告示牌,告示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单位及联系电话、安全使用说明、活动须知等。对因使用不当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器材损坏的设施,应当设置特别警示标志。
九、健身路径等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安装后,由建设单位与健身设施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并签订管理责任协议书。市、区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对健身路径等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责任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与抽查。
十、各管理责任主体单位应对所管辖的健身路径等全民健身设施的安全管理、维护与维修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要随时巡查和定期检查,发现器材损坏应及时进行维护与维修,做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并负责处理群众来电与投诉工作。
十一、对超过使用年限的器材,应及时报废更新;对仍可使用的器材,应经建设单位及相关专家鉴定确认后方可继续使用。
十二、健身路径等全民健身设施不得擅自更改安装地点或将场地挪作它用。确需更改安装地点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报市体育局备案,同时应在原场地树立告示牌。
十三、各级政府应当将总体布局规划的健身路径等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健身路径等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更新的资金,由市、区政府财政负责,市财政每年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作为健身路径等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与更新的专项经费。维护与维修资金,由各属地管理责任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