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厦门市规范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1〕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体育局制定的《厦门市规范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规范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市体育局 2010年11月)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市、区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在具有一定条件的城市社区、公园、镇、行政村等建设全民健身设施,以方便广大群众健身需求,颇受广大市民喜爱。但是,目前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是:健身设施管理主体责任不明确、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维护维修与更新不及时,器材安装地点不合理。为进一步提高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明确管理责任,促进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开展,满足广大市民健身需求,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全民健身设施包括健身路径、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小型足球场、乒乓球桌、棋盘、登山健身道等。
二、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规划在场地的选择上应与城市、镇、社区、公园等建设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方便群众健身,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三、全市已建成的公园、人员密集公共绿地、社区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建设全民健身路径设施。其中,面积较大的公园和有条件的公共场所还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实际情况配套建设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小型足球场、乒乓球桌、棋盘、登山健身道等多样全民健身设施。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人员密集公共绿地、社区广场等,应规划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用地并建设相应设施;新建居住小区,市、区规划部门应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精神和要求,预留全民健身设施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