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应为西安市辖区内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中小企业;
(三)创业投资企业对申请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选定,或实际完成投资一年内;
(四)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五条 申请融资担保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条件;
(二)成立时间原则上需有2个完整会计年度;
(三)实收资本投资比例不低于50%。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投资和退出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公开征集:按照理事会同意的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企业、项目;
(二)申请:申请企业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扶持方案;
(三)受理: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扶持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扶持方案;
(四)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尽职调查报告和扶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五)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拟扶持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项目)在指定的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无问题的,将材料上报理事会;
(六)决策:由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扶持方案作出是否通过的决定,通过后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实施投资方案。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一)股权投入需准备材料:
1.申报书;
2.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纳税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可研报告及商业计划书;
4.相关技术水平和资质的证明材料(检测报告、专利等);
5.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
6.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的股权结构,项目申报单位同意财政投资入股的决议;
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申报单位属于园区的,需提供入园企业标准及已入园企业整体情况的说明)
(二)参股投资需准备材料:
1.申报书;
2.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方案;
3.创业投资公司投资发展规划;
4.主要合作方近几年管理业绩和成功案例,管理团队名单及资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履历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