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产品技术水平居国内领先,并能对我市相关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并在2-3年内能形成较大生产规模的项目;
(四)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缴税总额不低于200万元(含按国家政策规定免、退税的额度)(仅指存续企业);
(五)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速度在20%以上(仅指存续企业)。
第十二条 申请引导基金股权投入属于我市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及统筹城乡发展中的重大项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注册及纳税关系在西安辖区;
(二)项目符合我市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及统筹城乡建设的整体规划要求;资源丰富独特,市场销售顺畅,投入产出率高,项目辐射面广(对统筹城乡发展的项目还应重点考虑其经营示范效应和带动农民增收效果);
(三)项目具备完整的商业开发计划,具备市场化运作的条件以及必要的实施基础(包括相关资质证明、投融资保障等)。
第十三条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及纳税关系在西安辖区;
(二)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按国家发改委《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省、市创业投资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接受监管;
(三)实收资本投资于西安市辖区内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50%;
(四)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3年内补足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明确的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产业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其他重点产业;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产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实收资本的30%;
(六)创业投资管理团队或受托管理顾问机构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管人员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七)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五)、(六)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