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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重新修订的《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
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和驰(著)名商标,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市政发〔2010〕2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0〕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西安市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奖励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实施质量强市、名牌战略、扶持企业创驰(著)名商标的专项资金。
  二、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三、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并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地方税收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且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二)对首次获得“省、市名牌产品”以及“省、市著名商标”并在上一年度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地方税收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三)对“西安市著名商标”认定后每届三年期满,经评审仍保持认定且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对首次获得西安市质量管理奖,且上一年度向我市税务部门缴纳地方税收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纳税关系在西安市辖区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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