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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府〔2011〕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随着我市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消防安全形势日趋复杂,发生火灾危险的几率日益增大。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努力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闽政〔2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职责。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区长负责制和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将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纳入“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本地区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

  镇(街)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每个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例会,专题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指导辖区内单位(场所)建立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行消防网格化标准管理,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村(居)委会要组建志愿消防队,组织居民签订防火公约,经常性地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进一步落实部门消防安全职责。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强化职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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