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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八)完善利益联接机制。大力推广订单农业,引导农业龙头企业设立风险资金,采取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等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经营联合体。积极探索风险保障机制,提高农户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建立和完善以龙头企业为核心成员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和行业协会的协调辐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做大做强优势产业。

  六、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十九)加强用地用电扶持。土地规划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时,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地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优先保障农业龙头企业新(扩)建项目的用地需求。要积极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向加工园区集聚,对纳入规划范围、需搬迁的龙头企业,优先在相应工业园区安排用地指标,加快农副产品与食品加工企业产业集聚,推动我市农副产品与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发展。农副产品与食品加工企业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经营需征用土地应依法报批,各项费用按现行规定给予适当优惠。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农产品原料基地所需农用地,在土地承包方自愿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租赁等方式流转获得。所在地政府在维护承包农户权益的前提下,主动帮助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服务。各级在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开发等项目时,优先考虑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社会资本投资农产品现代流通产业的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规划和用地等优惠政策扶持。保障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正常生产用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优惠电价政策。

  (二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农业部等八部委《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20号),落实有关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帮助和指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兑现所得税优惠、出口退税等扶持政策,对未列入优惠范围的,但符合政策扶持方向的,要积极帮助企业争取。要确保龙头企业用电、用水,对农业龙头企业扩大生产需电力扩容和增加用水指标的,电力、水利、市政部门予以优先安排。认真落实省、市政府有关电价优惠政策,对农业龙头企业农副产品加工和农业生产基地生产用电价格,按所在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给予优惠。继续建立和完善大宗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大宗农产品所使用的自有运输车辆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免费通行本市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和收费大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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