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扩大农产品出口。加快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积极引导出口型龙头企业巩固和深度开发传统市场,加快开发潜力市场。检验检疫、质监、农业、海洋与渔业、经发、贸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形成促进农产品出口的协调机制,共同解决国外市场准入问题。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提出报关申请,海关要优先办理农产品接单、审核、查验等通关业务,对报关单填写规范,单证合法、齐全、有效,审核无误且无须查验的,申报后24小时内放行。扩大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范围,鼓励出口型农业龙头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银行业机构要配合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保单融资业务。对参保的农业龙头企业的保费和对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业务给予相应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比例为40%,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年贴息率为3%。加快农产品出口退税进度,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加快审核、审批,优先办理退税。
五、加强产业区域合作
(十六)支持龙头企业基地建设。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20号)精神和我市“两头在厦、中间在外”的现代农业发展思路,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在本市以外地区加快建设专业化、规模化、优质化、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从源头加强产品质量控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在本市建设高标准化、规模化、设施化的都市型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并将其纳入市“一村一品”特色农业、精致农业、观光休闲农业等项目资金扶持。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促进土地向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营能手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各级各部门在涉农项目资金安排上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建设或联结的基地给予积极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向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倾斜。
(十七)加强对台产业对接。充分利用海西的优势,加强两岸农副产品与食品加工企业交流互动,吸引台湾食品企业来厦投资或合作,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壮大。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闽台农业科研、人才、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对龙头企业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台湾农业“五新”,台湾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农业高新技术研发,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享受国家和我省、市相应的扶持政策。鼓励台湾农民和台湾农业企业到我市投资,创办农业企业,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参与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选,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