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支持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参与本领域有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跟踪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动向,培养标准化人才,参与标准化良好行为的创建工作。加快农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支持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承担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
四、增强市场开拓能力
(十二)支持争创国家级品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高品牌意识,创造自主品牌,增强品牌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协助有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制定名牌创建方案,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等国家级品牌。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农业龙头企业,享受市相关奖励政策;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的农业龙头企业,从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限享受一次。积极支持各地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申报地理标志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创建区域品牌,推进区域品牌和企业品牌的互促互动。加大对品牌的服务和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商标、质量标志、产品标识、农产品品牌标志等的管理,依法保护品牌和知识产权。
(十三)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分类指导企业推行ISO、GAP、GMP、HACCP、MPS等认证和水产品对欧盟出口注册、低酸罐头对美国FDA注册以及FSC森林认证,指导企业利用支持国外商标注册和认证的各项现行政策,争取政策资金扶持。支持企业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的认证工作,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各种认证,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专人重点辅导,全程服务。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完善供应链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动植物防疫体系和产品生产追溯体系,支持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创办质量检验检测机构。
(十四)组织企业参展营销。积极为企业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多渠道、多层次、多样化组织和推动企业参加“9·8”投洽会、“6·18”项目成果交易会、农博会、林博会、茶博会和渔博会等各类产品展览展销活动,对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重点和专业展会,参加市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种展会,符合条件的可按相关规定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引导农业龙头企业积极申请国家级和省级支持境内外参展、开拓国际市场等相关政策的扶持资金。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直供直销、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鼓励大中型龙头企业在全国大中城市建立展销、批发和配送中心,发展连锁经营。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超对接,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促进产销衔接。办好厦门特色农产品暨农业龙头企业产品展销会和食博会,开展品牌营销策划和营运培训,加大我市名优农产品与食品的宣传推介力度,对企业在营销网络体系、广告、媒体宣传等方面的投入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