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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七)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经营组织和公司制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对上一年新获得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从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限享受一次;对上一年新获得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从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限享受一次。

  (八)支持知名品牌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厦设立总部。鼓励国内外知名品牌农产品加工企业将总部设在厦门或投资建厂,充实壮大产业链条,提高产业集聚和品牌效应。本市以外的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将总部迁入厦门的,享受本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从2011年起,本市以外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及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净资产过5亿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将运营总部、营销总部或其他职能性总部设在厦门,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总部经济扶持相关政策。

  三、提升科技创新水平

  (九)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组建研发中心、博士后流动工作站、院士企业工作站,或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科研工作站。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属市级的,给予50万元的科技经费资助;国家级的,给予补足30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经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的经费资助;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补足20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经认定的国家级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给予50万元经费补助。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一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龙头企业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含市级)认定的高新技术新产品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年度起两年内,分别按其应缴已缴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由税收受益财政承担。农业龙头企业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给予所获奖金等额的奖励。

  (十)支持龙头企业技术创新。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要向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农业龙头企业新上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推荐纳入市重点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资金支持范围;对列入国家、省重点科技创新计划的项目,市科技专项经费优先给予适当配套资金支持;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农业龙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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