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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厦府〔201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0〕20号)精神,培育壮大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化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大力推动农副产品与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和现代农业全面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创新为动力,以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为重点,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着力增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带动力和辐射力,不断提升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末,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力争形成1家年产值超100亿元、6家年产值超50亿元、10家年产值超10亿元的农业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和聚集,将我市农副产品与食品加工业打造成产值超500亿元的产业集群;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培育树立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名牌产品,争创一批国家级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全市有65%以上的农户参与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成多样化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三)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市级财政每年继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资金集中扶持市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设原料生产基地、建立研发机构等。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中小企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等各类专项资金,重点向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龙头企业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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