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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工商局本级内资企业登记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

  (四)有正当理由,需要在设立、变更登记一年内变更企业名称的;
  (五)有正当理由,企业申请名称转让的;
  (六)不够省局登记管辖条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需要下放管辖的;
  (七)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现场勘察或全体股东到场确认的;
  (八)因政策依据不够明确,需要集体审议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实行重要疑难事项领导决定。下列事项,登记注册分局应报经省局主管领导或局长决定:
  (一)授权或委托市、州、县工商局登记管辖的事项;
  (二)需要放宽政策规定,予以办理的登记事项;
  (三)涉及疑难复杂的企业名称核准事项;
  (四)涉及出资方式、经营项目较为特殊的登记事项;
  (五)涉及企业设立、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出质登记中情况复杂的事项;
  (六)涉及企业债权债务较复杂的注销登记事项;
  (七)涉及企业改制中需要特事特办的事项;
  (八)需要依法作出撤销登记或纠正的事项;
  (九)需要举行听证方能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十)涉及减免、缓缴登记规费事项;
  (十一)登记注册分局局长认为需要报请局领导审批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一般名称核准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简易登记事项,应当场办结;一般登记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定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重要疑难事项,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第十一条 实行执照发放事项专岗负责制。空白营业执照保管员、营业执照打印员、发照员应当相分离。发照员应在发照前核实执照打印事项与核准事项的一致性,不得发放与核准事项不一致的执照,不得擅自发放事后补办材料或手续的执照,不得擅自减免登记规费发照。
  第十二条 实行企业档案流程管理责任制。企业名称核准、设立、变更、注销、股权出质、备案等登记材料,均属企业档案归档范围。严格遵循 “档随事走、事档同步、归档及时、确保安全”的原则,按照“登记事项办理中由流程岗位人员负责保管--登记事项办结后当日交发照员负责保管--发照员每周集中移交档案员负责保管--档案员一周内集中移交局信息中心负责整理、扫描--信息中心一周内负责扫描整理完毕并移交档案员--档案员一周内负责归档入库保管”的流程和要求办理。任何环节和个人不得截留档案材料,不得遗失,不得不作为、慢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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