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正当理由,需要在设立、变更登记一年内变更企业名称的;
(五)有正当理由,企业申请名称转让的;
(六)不够省局登记管辖条件、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需要下放管辖的;
(七)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现场勘察或全体股东到场确认的;
(八)因政策依据不够明确,需要集体审议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实行重要疑难事项领导决定。下列事项,登记注册分局应报经省局主管领导或局长决定:
(一)授权或委托市、州、县工商局登记管辖的事项;
(二)需要放宽政策规定,予以办理的登记事项;
(三)涉及疑难复杂的企业名称核准事项;
(四)涉及出资方式、经营项目较为特殊的登记事项;
(五)涉及企业设立、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出质登记中情况复杂的事项;
(六)涉及企业债权债务较复杂的注销登记事项;
(七)涉及企业改制中需要特事特办的事项;
(八)需要依法作出撤销登记或纠正的事项;
(九)需要举行听证方能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十)涉及减免、缓缴登记规费事项;
(十一)登记注册分局局长认为需要报请局领导审批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一般名称核准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简易登记事项,应当场办结;一般登记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定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重要疑难事项,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第十一条 实行执照发放事项专岗负责制。空白营业执照保管员、营业执照打印员、发照员应当相分离。发照员应在发照前核实执照打印事项与核准事项的一致性,不得发放与核准事项不一致的执照,不得擅自发放事后补办材料或手续的执照,不得擅自减免登记规费发照。
第十二条 实行企业档案流程管理责任制。企业名称核准、设立、变更、注销、股权出质、备案等登记材料,均属企业档案归档范围。严格遵循 “档随事走、事档同步、归档及时、确保安全”的原则,按照“登记事项办理中由流程岗位人员负责保管--登记事项办结后当日交发照员负责保管--发照员每周集中移交档案员负责保管--档案员一周内集中移交局信息中心负责整理、扫描--信息中心一周内负责扫描整理完毕并移交档案员--档案员一周内负责归档入库保管”的流程和要求办理。任何环节和个人不得截留档案材料,不得遗失,不得不作为、慢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