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在法定名称禁用期限的;
(六)符合法定名称构成要件或省局文件规定的。
下列情形的企业名称申请,不予受理、核准:
(一)名称中包含他人驰名商标的;
(二)在省著名商标前后加“新”、“大”、“优”、“精品”等修饰词语,作同行业字号,或在相近行业中使用他人省著名商标作字号,引人误认的;
(三)无投资关系,在企业名称中冠用他人企业名称简称,引人误认的;
(四)已预先核准的名称在有效期内,未经原共同投资人全体成员同意,申请变更投资人或名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实行简易登记事项一人办结。下列事项由审查员一人完成受理、审查和核准工作:
(一)已办理名称变更核准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二)企业住所变更登记;
(三)减少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四)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改变自身姓名或名称的变更登记(不含股权变更);
(五)符合规定的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六)各类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单位除经营范围外的变更登记;
(七)各类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单位的注销登记;
(八)不涉及变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备案事项办理;
(九)不涉及变更营业执照事项的补发、换发营业执照;
(十)申请增发营业执照副本份数的办理;
(十一)符合迁出条件的企业申请迁出证明出具和档案迁移手续办理;
(十二)其他经省局主管领导批准由一人办结的事项。
第七条 实行一般登记事项一审一核。下列事项,经审查员受理审查后,由核准员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
(一)企业设立登记;
(二)除简易登记事项外的其他变更、注销登记;
(三)股权出质登记;
(四)司法机关以正式法律文书通知冻结或解除冻结事项的办理;
(五)依照有关规定录入警示系统或解除警示的事项办理;
(六)其他法定登记事项。
第八条 实行特定登记事项授权办理。下列事项,授权登记注册分局集体讨论办理:
(一)有正当理由,申请不冠字号或行业用语企业名称的;
(二)有正当理由,申请使用有其他含义的行政区划名作企业名称字号的;
(三)有正当理由,需要对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法定有效期满后再延长有效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