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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工商局本级内资企业登记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

  (五)不在法定名称禁用期限的;
  (六)符合法定名称构成要件或省局文件规定的。
  下列情形的企业名称申请,不予受理、核准:
  (一)名称中包含他人驰名商标的;
  (二)在省著名商标前后加“新”、“大”、“优”、“精品”等修饰词语,作同行业字号,或在相近行业中使用他人省著名商标作字号,引人误认的;
  (三)无投资关系,在企业名称中冠用他人企业名称简称,引人误认的;
  (四)已预先核准的名称在有效期内,未经原共同投资人全体成员同意,申请变更投资人或名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实行简易登记事项一人办结。下列事项由审查员一人完成受理、审查和核准工作:
  (一)已办理名称变更核准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二)企业住所变更登记;
  (三)减少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四)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改变自身姓名或名称的变更登记(不含股权变更);
  (五)符合规定的营业期限变更登记;
  (六)各类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单位除经营范围外的变更登记;
  (七)各类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单位的注销登记;
  (八)不涉及变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备案事项办理;
  (九)不涉及变更营业执照事项的补发、换发营业执照;
  (十)申请增发营业执照副本份数的办理;
  (十一)符合迁出条件的企业申请迁出证明出具和档案迁移手续办理;
  (十二)其他经省局主管领导批准由一人办结的事项。
  第七条 实行一般登记事项一审一核。下列事项,经审查员受理审查后,由核准员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
  (一)企业设立登记;
  (二)除简易登记事项外的其他变更、注销登记;
  (三)股权出质登记;
  (四)司法机关以正式法律文书通知冻结或解除冻结事项的办理;
  (五)依照有关规定录入警示系统或解除警示的事项办理;
  (六)其他法定登记事项。
  第八条 实行特定登记事项授权办理。下列事项,授权登记注册分局集体讨论办理:
  (一)有正当理由,申请不冠字号或行业用语企业名称的;
  (二)有正当理由,申请使用有其他含义的行政区划名作企业名称字号的;
  (三)有正当理由,需要对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法定有效期满后再延长有效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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