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工商局本级内资企业登记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
(鄂工商规〔2011〕3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工商局本级(以下简称“省局”)内资企业(含私营企业,下同)登记注册行为,提高登记注册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行政许可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省局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坚持“服务发展是第一要务,监管执法是第一责任”的工作理念,遵循“热情服务、依法许可、廉洁高效”的基本原则,实行一般名称事项审核合一、简易登记事项一人办结、一般登记事项一审一核、特定登记事项授权办理、重要疑难事项领导决定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省局内资企业登记审查员、核准员,由具备《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登记注册“一审一核”暂行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人员担任,实行AB角配备。具体审查员、核准员名单及岗位职责,由登记注册分局明确。
第四条 省局负责下列内资企业的登记管辖职责:
(一)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住所在武汉、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自然人投资控股、冠省名的公司;
(三)住所在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境内的股份公司;
(四)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应由省局登记管辖的直销企业湖北省分公司及其他企业;
(五)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省局登记的公司;
(六)省属企事业单位依照政策改制设立的公司;
(七)根据省委、省政府意见由省局登记管辖的公司;
(八)有特殊需要,经省局主管领导或局长批准由省局登记管辖的公司。
第五条 实行一般名称事项审核合一。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事项,由审查员一人完成受理、审查、核准工作:
(一)属于省局名称管辖范围的;
(二)不与同行业其他企业重名的;
(三)字号不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不与湖北省著名商标在同行业相同或相近的;
(四)不含不良政治文化含义字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