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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的通知
(鄂工商商广〔2011〕2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广告市场秩序,加强药品广告备案工作,按照《全省工商系统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鄂工商商广〔2010〕223号)和“保障节日消费安全”集中执法行动的统筹安排,省工商局决定,在全省开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规范药品广告经营行为为总体目标,以报纸、电视、杂志、广播等媒体刊播的药品广告为重点整治范围,以未经备案发布、部门移送、群众投诉的药品广告为重点整治对象,强化药品广告备案工作措施,严厉查处违法药品广告行为,切实降低药品广告违法率,规范全省广告市场秩序。
  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从1月20日开始,至3月31日结束。
  三、主要任务
  (一)组织广告发布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各地要组织本辖区内主要广告发布单位开展广告经营行为自查自纠。要充分发挥工商机关行政指导作用,采取多种方式,指导广告发布单位认真查找广告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建立健全内部广告经营行为管控机制,自觉规范广告发布行为。2月28日前,各市州工商局将辖区内主要广告发布单位自查自纠报告整理装订后报送省工商局备案。属于集团的,应同时报送具备广告发布资格的集团成员单位自查自纠报告。
  (二)开展药品广告集中监测。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药品广告监测力度。专项整治期间,市州级工商局每旬对辖区内主要媒体广告进行不少于3天的集中监测;县市工商局每周对辖区内主要媒体广告进行不少于2天的集中监测。市州工商局每旬后2天内,应将广告监测情况报送省工商局备案。省局将适时对市州主要媒体进行不定向监测抽查。
  (三)严厉查处药品广告违法案件。专项整治期间,各地要积极查办药品等广告违法案件。凡属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要限时查办,及时反馈;凡在自查自纠期间顶风发布未经备案的违法药品广告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查处;要加大对广告主、广告代理商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突破一批典型案件。对案值较大、违法行为跨市州的,或查处有较大阻力的案件,各地应及时逐级上报至省工商局挂牌督办,必要时,由省工商局直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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