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在深圳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深圳市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法规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有效防范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定祥和的节日气氛,市科工贸信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局、市文体旅游局和市应急办,将在今年春节期间采取联合行动,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现公告如下:
一、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将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除没收其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外,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对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责成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将依法没收烟花爆竹并根据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法规对责任人予以治安处罚,对单位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在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运输烟花爆竹,对非法携带运输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经营。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和市科工贸信委,将对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市场监管、公安、城管、科工贸信部门将按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