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听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汇报,掌握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7.督促、检查、指导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查处、打击、取缔和关闭工作;
8.根据主要负责人的指示或委托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完成好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9.督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组织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10.做好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三)各级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是分管行业和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行业或部门工作计划,做到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总结考核;
2.监督、检查、指导分管行业或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3.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定期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听取分管行业或部门的工作汇报,掌握分管行业或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对分管行业或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至少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检查,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5.督促、检查和指导分管行业和部门采取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分管行业或领域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将打非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
6.根据主要负责人的指示或委托,督促、检查分管行业和部门完成好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7.分管行业或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8.做好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正职领导(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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