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具体内容
(一)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2.监督、检查、指导本级政府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3.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基本任务,把安全生产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级领导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亲自主持或委托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5.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的落实;
6.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监督、检查、指导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查处、打击、取缔和关闭工作,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7.安排落实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8.签署本级政府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所在地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
(二)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是所在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监督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并形成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
3.负责领导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落实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项任务的完成;
4.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指导本级政府、部门和监管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分明;分级建立安全生产目标控制体系,层层落实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5.组织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每两个月至少检查一次。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