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10〕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39号)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管责任及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7〕1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就是要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副职领导既要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含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由市政府任命负责人的企事业单位,下同)负责做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实现安全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有利于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新格局,有利于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标本兼治、重在预防”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是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需要,是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各级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有效推动,为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