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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10〕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构建企业法人(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车间、每个员工,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市、区县、乡镇(街办)各级政府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将安全生产监管延伸到社区,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格局。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本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实施意见》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扎实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监管的各项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区县政府与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对本辖区(本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主体。
  (二)以市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区县政府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划分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等为依据,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体。
  (三)属于开发区规划范围,原区县政府未办理移交,开发区也未进行开发建设,该规划范围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为原区县政府;原区县政府未办理移交,但开发区已开始进行开发建设,其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为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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