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11]12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发改价格[2010]3034号文件公布取消和停止的社会团体的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我省各社会团体收取的类似的收费项目也一律取消。
二、各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要督促所管社会团体严格执行取消和停止收费的规定,对继续收取已经取消和停止的收费的,要按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