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责分工
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相关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要立即开展全面调查,摸清毁田挖沙底数,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查清犯罪嫌疑人,落实责任主体,严肃追究责任。公、检、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快立案、快查处、快结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核查采沙企业及沙场的用地手续,进一步规范沙石开采秩序。交警和城管部门要加强运沙车辆管理,切断非法沙石交易通道,遏制毁田挖沙势头蔓延。监察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整治不力及违反廉政规定的公务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1月24日至2月15日)。重点摸清毁田挖沙的宗数、亩数,土地类别、承包人、挖沙者,登记造册,加盖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公章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传真:88232975)。
(二)集中整治(2月16日至3月20日)。在摸清底数、掌握实情的基础上,由相关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联合执法,扣押违法拉沙车辆和挖沙设备,清理违法现场,封堵沙场道路,并按照“既查事、又查人”、“处罚到位,追究责任到位”的要求,对违法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三)恢复土地原状(3月21日至4月20日)。各区县、开发区要按照土地原状,对沙坑进行回填、覆土、复耕、复种。
(四)检查验收(4月21日至4月30日)。市领导小组组成验收组对各区县、各开发区整治、恢复土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要求
一是思想高度重视。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整治小组。自觉承担起区县政府是耕地保护第一主体的责任,切实把这次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是广泛宣传教育。相关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在毁田挖沙的重点区域和村组走村入户宣传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时宣传整治工作采取的措施和效果,让群众、采沙业主和运输人员了解沙石开采、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强法律意识,依法有序开采沙石,营造沙石资源合法有序开采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是从严分类查处。对个体出租土地的群众,要加强批评教育,要求其立即解除合同,迅速恢复土地;对私自出租土地用于挖沙的村组干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毁田挖沙者,责令限期治理恢复土地原状,并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