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1〕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建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经贸、环保、科技、工商、质监、财政、统计、税务、金融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应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