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院价格补偿机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价规[2010]273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改革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是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社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
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和省委省政府《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鄂发[2009]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公立医院价格补偿机制改革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1月11日
湖北省公立医院价格补偿机制改革指导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
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和省委省政府《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鄂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对公立医院价格补偿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为指导,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通过积极探索和实施公立医院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和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调整等措施,改革和完善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促使患者医疗费用的合理化,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本要求
(一)推进医药分开,改革以药补医体制,促进公立医院补偿渠道的合理化。依照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公立医院的收费应主要补偿所提供的良好医疗服务价值。要逐步取消药品加价政策,对公立医院因此而减少的合理收入,采取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措施,通过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