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提前30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公告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后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同意。
国有单位或镇(乡)林场经营的集体林地,其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征得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和该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一条 鼓励林地林木到林业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人到林业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流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流转委托书;
(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和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流转林地范围地形图;
(三)流转的林地林木现状及用途说明;
(四)林地林木流转公示无异议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流转国有林地林木的,还应当提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文件。
流转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林木的,还应当提交同意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有效决议、镇(乡)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意意见书以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流转集体统一经营山林的股权,还应当提交集体山林股份权益证书。
流转共有或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林地林木的,还应当提交共有人或者合资、合作各方同意流转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采取拍卖、招标形式流转林地林木的,依照拍卖、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协议流转应依法协商。集体经营山林流转收益使用,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并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国有林地林木流转收益使用应当接受其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流转林地林木必须签订流转合同。林地林木的流转合同,必须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林地林木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