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林业局2010年12月30日以粤林〔2010〕187号发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管理行为,保障林地林木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林木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流转,是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有偿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进行非林业建设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地林木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二)坚持统筹兼顾,依法审核登记办理;
(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经营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农村社会和林区和谐稳定。
第四条 林地林木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林木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林木,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
已依法流转的林地林木可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再次流转。
禁止炒买炒卖林权,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林木流转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