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投诉人发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事项不符合受理条件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质量投诉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向投诉人发出《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
(二)派出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就投诉情况进行调查,填写《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情况调查表》。
(三)对于问题直观、责任明确的一般质量缺陷,向责任单位下达《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通知书》,责成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限期处理完毕。
(四)对于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应组织专家小组论证,提出论证意见;需要进行检测的,应委托双方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需要进行验算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双方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验算。上述工作完成后,下达《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通知书》,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完毕。
(五)需加固设计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双方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六)对于一般质量缺陷,责任单位处理完毕后,由投诉人进行验收,并形成确认通过验收的书面材料;对于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由原来负责工程项目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由原来负责监理的企业或双方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实施监理,处理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房屋所有人或物业服务企业组织验收。
(七)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责任单位应将质量缺陷处理的相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并将复印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保修企业认为需专家论证、检测和验算的,其费用由质量保修企业先垫付;如投诉人认为需专家论证、检测和验算的,其费用由质量保修企业和投诉人先各垫付一半。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明确后,质量投诉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相应承担;若无质量问题,相关费用由投诉人承担。
第十三条 对于需转办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投诉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按层级关系将投诉材料转给房屋建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