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11月30日以粤建质函〔2010〕643号发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含有资质的装修施工企业承建的装修工程)在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保修期、保修范围依据原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施工合同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或利害相关人(以下简称投诉人)以书面方式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和请求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或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坚持分级负责、属地办理,依法、及时和就地解决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主要职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政策措施,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督办在全省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对批转的投诉事项进行督办,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