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四十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25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5日
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
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户籍在本省的民办学校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参加高等学校入学考试;户籍在本省的民办学校初中毕业生可以在其学校所在地参加高中入学考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