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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相关手续办理)

  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项目经营者应当依法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出具审查意见的事项,不再作重复审查;对未涉及事项的审查,不得导致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十九条 (协议备案)

  实施机关应当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30日内,将协议报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机关还应当报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的实施

  第二十条 (服务规范)

  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持续、便利、符合标准的服务,并按照协议约定向消费者普遍、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 (设施维护)

  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特许经营项目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运转正常,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实施机关,但特许经营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

  实施机关和项目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送)

  项目经营者应当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完整地报送实施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资料管理)

  项目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和运营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特许经营权的限定)

  未经实施机关同意,项目经营者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以及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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