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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实施机关应当将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报审的实施方案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环保、财政、价格、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实施机关,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实施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人民政府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其实施方案应当事先征得市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机关应当在将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之前,征求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属于重大特许经营项目的,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在审定实施方案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的确定)

  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机关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招标文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实施方案。

  没有投标者或者投标者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第十二条 (协议签订)

  特许经营者确定后,实施机关与特许经营者应当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和招标文件。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章程应当经实施机关审核认可。

  特许经营者将权利和义务转移至项目公司的,应当事先征得实施机关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当项目公司未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相关义务时,其权利和义务由特许经营者继受。

  第十三条 (协议内容)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期限;

  (三)是否成立项目公司以及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绩效监测;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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