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依法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管理体制)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特许经营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对服务于特定区、县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项目,可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实施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分工,由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环保、财政、价格、工商、审计、监察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第八条 (项目要求)
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需要。
第九条 (实施方案内容)
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实施机关)应当拟定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实施机关;
(三)项目的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五)特许经营协议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
(六)投资总额、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
(七)政府承诺和保障;
(八)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特许经营项目由政府指定单位支付费用或者需要纳入政府定价项目进行成本核算的,实施机关应当将测算依据纳入实施方案一并审定。
采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关应当将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核准咨询意见,以及规划国土和环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作为实施方案的附件。
第十条 (实施方案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