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6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活动,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城市基础设施,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下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项目;
(二)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特许经营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特许经营方式)
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基础设施,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运营已建成的城市基础设施,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实施原则)
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