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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6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活动,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城市基础设施,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下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项目;

  (二)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施特许经营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特许经营方式)

  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基础设施,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权特许经营者运营已建成的城市基础设施,期限届满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实施原则)

  实施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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