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较大事件(Ⅱ级)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基本消费品和服务价格10日内上涨50%以上,或者重要生产资料价格10日内上涨30%以上,并有可能继续上涨,市场供应紧张,出现群众大量集中争购粮油、食盐、成品油等重要商品,造成供应短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以及其他需要按照省级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3.3一般事件(Ⅲ级)
(1)部分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涨幅超过市政府《关于界定制止哄抬生活必需品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批复》(合政秘〔2003〕34号)规定,市民集中购买。
(2)市内发生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上涨,供应短缺。
(3)2个以上县(区)发生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上涨,供应短缺。
4.监测和预警
4.1价格监测
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网络系统;各级价格监测部门负责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日常监测,重点监测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及相关商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供求、储备情况,收集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信息,分析潜在风险,实施动态监测预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监测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4.2信息报告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向本级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价格预警
各级物价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价格异常上涨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号。预警信号依次用橙色、黄色和蓝色分别表示重大(Ι级)、较大(Ⅱ级)和一般(Ⅲ级)三个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4.4先期处置
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投诉举报电话、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政务网网址等,接受公众反映情况、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等。有关县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