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资产划转。划转区域内由区直接投资和管理的国有资产及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司)不在移交范围内,划转区域内其他资产全部移交。
(二)关于机构、编制及人员移交问题。
1.单位移交。以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复确定的机构为准,按照“事随地走,人随事走”的原则,按区域调整方案移交。
2.人员移交。一是移交时限和人员:截止2010年9月7日在编在岗人员。二是因政策性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市委任命下派到开发园区锻炼的干部,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的非编制内工作人员纳入移交范围。三是原在编的离退休人员,随所属单位在职人员一并移交。四是与原机关或事业单位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按合同约定执行。
3.社会保险缴交。社会保险转移均以2010年9月30日为节点,已参保欠费的及应参保未参保的单位,由接收方负责办理参保和补缴费手续。
4.垂直管理部门移交。一是垂直管理部门在调整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派出)机构,由相关市直主管部门与涉及区进行移交;二是调整区域内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由两区进行对口移交;三是区直管的派驻调整区域的独立机构,由区或相关市直相关部门进行移交。
5.居民移交。调整区域辖区居民以2010年9月7日锁定的在册人员为准,在此之前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全部移交。
(三)关于统计工作问题。
1.统计管理移交原则。区域调整后,统计工作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办理。
2.经济社会指标的公布和使用。为保持2010年各项经济发展目标考核的连续性,2009年报表和2010年年快报维持调整前的管理区域统计口径不变。2010年年报及2011年定期报表按照调整后的管理区域统计口径公布和使用。
3.政府目标考核。2011年政府目标考核,按照管理区域调整后的统计口径制定。
三、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区域调整时限问题。自2010年10月13日起,瑶海区和新站试验区按调整后的区域实施管辖或管理。
瑶海区委托新站试验区管理区域内的人大、政协、人民武装和司法管辖等工作仍属瑶海区管理。
(二)关于税源地址变更问题。在2010年9月7日之后新变更纳税单位登记地址的,一律须经市里批准。
(三)关于勘界等工作。区域调整后,瑶海区和新站试验区分别制定所属街道、村(居)管辖区域整合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并比照行政区勘界办法,及时做好委托管理区域的勘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