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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1.资本性支出。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全市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1.企业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方法、时间、要求等编制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上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根据当年政府收支预算编制办法,审核、汇总并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组织收取。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财政。

  1.收缴标准。

  (1)试行期间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为不低于5%。收缴基数为企业当年净利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后余额。初次计算应上交利润基数时,应加上以前年度累计利润数。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配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3)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全额上交。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上交。

  (5)其他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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