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合政〔2010〕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相关文件精神,现就市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推动跨越发展、加快崛起和工业立市的总体要求,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统筹兼顾,适度集中。既结合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又考虑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和结构。二是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三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科学合理地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规模确定预算支出,不列赤字。四是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是指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进行分配而安排的支出,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