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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公告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公告
(阳府告[2010]14号)


  国务院决定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对象为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国境内(指海关关境,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无论是大陆常住人口、港澳台侨人员还是外国人,以及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包括驻外使领馆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外派劳务人员等,原则上都属于人口普查对象。已经在境外定居的中国公民,以及来华出差、旅游等在中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不属于人口普查对象。

  二、第六次全国人口家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三、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10月15日至30日,政府人口普查机构将派普查员入户进行基本情况摸底,11月1日至15日,普查员将再次入户进行人口普查正式登记和对登记资料核对复查。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将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查机构统一颁发的普查员证件。任何冒充普查员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实行以户为单位采用按现住地登记原则。每个自然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必须登记相应信息。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人口普查对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资料。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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